注册合伙人生意PartnerShip

合伙人是一种相对传统的契约。合伙人生意允许20个合伙人以下的合作伙伴在一起共同经营生意、共同承担风险。假如合伙人之间承担不同的负债风险或不同的利润分配原则,合伙人协议书就是唯一的法律依据。

 

合伙人制度本身不是一个法人实体,各个合伙人必须对合伙生意的盈亏承担个人联带责任。

 

合伙人各自承担自己的退休养老金的缴纳,但是,假如合伙人生意雇佣他人,必须按法律缴费雇员的退休金。

 

合伙人生意的特点:

  1. 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亏损、共同经营和分配利润;
  2. 合伙人制度必须有一个自己的单独税号,每年必须按时清税;
  3. 合伙人生意本身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,盈利必须按合伙人先的协议书比例分配到个人名下,从而对个人进行收入的年终清税工作;
  4. 合伙人生意有自己的ABN;
  5. 假如合伙生意年营业额超过$75000,必须注册GST。
不同的合伙人形式

合伙人制度除了家庭合伙一半一半的相对简单,其余二种都比较复杂,都要有法律协议来进行制约。合伙人制度一般有三种情况,分别是:

 

1:   家庭合伙;

2:责任有限合伙,不同的合伙成员承担不同的债务责任;

3:其他合伙人“other partnership”,一般为传统的律师、会计师合伙人制度对私人责任的连带和对其他合伙人的保护;

 

为了获得合伙人资格的ABN,这个合伙人制度必须得有一个实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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